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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
根据《通知》,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向省级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成都市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购买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自住住房,向省级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认定标准包括:(一)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二)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三)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读表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关于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的适用,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缴存人家庭住房套数以成德眉资攀五市行政区域内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为依据,不再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个人征信系统)住房贷款记录为依据。
缴存人家庭个人征信系统记录显示有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以及其他各项贷款,所有欠款的平均月还款额将与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月还款额一并纳入家庭月负债计算,缴存人家庭全部月负债金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金额的50%。
此外,购买再交易住房向省级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价值以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两者中的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根据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数据,三季度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买首套住房。主借款人中,中低收入职工占比83.33%;购买首套住房笔数占比98.26%;贷款以购买中小户型(购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为主,其中90(含)平方米以下小户型占比达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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