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意义
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意义如下:
1.对行使条件作了更充分详细的规定。
2.既反映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又充分照顾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
3.进一步完善了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的救济方式。
4.有效地防止了不安抗辩权的滥用。
二、
如何行使不安抗辩
行使不安抗辩的方式如下:
1.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4.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如下: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找法网提醒您,中止履行乃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义,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获对待给付的危险消失,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一时抗辩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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