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担保人吴某被法院判决
(相关资料图)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过程中
法院依法扣押吴某名下
价值80万元的奔驰车一辆
案外人张某提出执行异议
诉称吴某拖欠其80万元工程款
双方签订有抵账协议
约定吴某以该奔驰车抵账
因其长期忙于其他事务
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
请求法院终止执行该车辆
并解除扣押
裁判结果
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
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
出卖给第三人
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
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
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已经支付
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
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
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
张某抵账协议签订后
一直未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所有权发生转让的
现机动车所有人
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登记车辆管理所
申请转让登记
张某占有使用该车辆
长达五年未办理过户手续
违反车辆管理规定
存在明显过错
且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证实车辆抵账产生债的事实
法院对其称已转让
但未过户的车辆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裁定驳回张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说法
石龙区法院审委会
专职委员 梁剑峰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案外人张某
对基于以物抵债协议
对交易车辆的转移占有
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存在过错
从本案看
一方面,张某实际占有的该车辆
一直登记在被执行人吴某名下
根据物权的公示登记排他原则
此交易针对转移人吴某有效
但不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车辆实际占有人张某
其自述也证明了
自己对车辆转移登记的忽略
和对法律的无视
更没有提交合法有效的
车辆转让协议
来证实自己的主张
尽管张某
取得了该车辆的占有权
但由于未按期办理转移登记
致使该车辆的所有权
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特定状态
所以执行法院依法可以查封、扣押
为更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大群众在二手车转让合同签订后
应及时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
避免出现其他有权机关
对车辆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时
购车人因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而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使自身应该享有的权益
受到本不该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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